【重要公告】116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訂於116年6月13日(星期日)舉行

116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訂於116年6月13日(星期日)舉行,請應屆考生留意~

依據教育部115年08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2337號來函,公告如下:

一、旨揭教師資格考試日期及相關訊息後續將公告於教師資格考試專屬網址https://tqa.rcpet.edu.tw,並請公告周知且轉知相關學生,俾利妥善運用。

二、請貴校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確實審核師資生應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學分數,並依規定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俾利其報考116年度教師資格考試。

三、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略以:「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由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第一項第四款之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由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第一項第四款之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請貴校妥為規劃應屆畢業生學習成績確認事宜,避免影響報考權益。

四、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自107年2月1日修正施行,將教師資格考試檢定調整為先考試後實習,並於第21條第2項訂定過渡條款,即本法施行日起10年內(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止),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惟前已修習教育實習者,若逾過渡期間後仍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

五、由於目前教師資格考試每年於6月上旬舉辦1次,倘上開人員於116年度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可繼續參加考試,惟於117年6月(含)以後通過者,則須再進行教育實習半年,始得取得教師證書。因涉及舊制師資生(107年2月1日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權益,請協助轉知所屬此類師資生,使其了解法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