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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屏東大學教育學系研究生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100910日研究生學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屏東大學教育學系研究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申請設立,成立宗旨如下:
一、協助辦理學術活動及相關行政事務。
二、提供學術資訊交流及砥礪研究風氣。
三、增進會員互助福利及協調聯繫事項。
第二條 凡國立屏東大學教育學系碩士班及在職進修碩士班設有學籍之研究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4-18號教育學系辦公室。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協辦之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二、參加會員大會創制、議決之權利。
三、會長之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第五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協助並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無法參與會員大會或本會所舉辦之各項學術研究活動,皆須事先請假,否則視同缺席。除公假、病假、喪假及重大事故外,連續請假二次以上以缺席一次論,一年內,累積缺席三次以上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執掌
第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會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會長。
二、修訂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三、審核年度計劃與活動規劃。
四、決算與稽核本會經費運用。
五、議決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務。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各項議案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為之。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議案以相對多數通過。第一項第一款選舉會長,採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會長之產生需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與相對多數結果選出,但僅一人參選時,需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第一項第二款修訂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需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八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會長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本會另置副會長二人,並分設學術、文書、庶務、活動、出納、資訊、校友等股,每股置股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副會長與股長由會長指定產生並對會員大會負責;各股幹事由股長自會員中遴選產生,各司其職,工作執掌如下:
一、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二、學術股負責規劃論文模擬發表或學術研討等會議,並規劃與管理佈告欄。
三、文書股負責製作活動海報、公佈各項競賽、發表及榮譽榜等成果,並進行各項會議之紀錄。
四、庶務股負責活動會場動線之規劃與秩序之維持、場地儀器之租借,以及其他支援事項。
五、活動股負責活動接待與辦理各項學生活動與維繫交流之活動,進行組織內部與外部之公關活動。
六、出納股負責管理研究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收支與經費規劃。
七、資訊股負責更新本會網頁、建立本會與教育系對外之E化溝通平台;以及各項活動之錄音、錄影、拍照、及分類建檔留存。
八、校友股負責建置畢業生相關檔案資料。
本會為維護會務順利運作,經會員大會認可,得增減第一項所列之組織。
第十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因故出缺時,由活動股長代理並於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
第四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社團活動經費申請。
二、師長贊助。
三、捐贈。
四、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並依本校核銷相關規定辦理。出納股定期編製報告書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任期屆滿結算餘額需全部列入移交;若有不當損失則由失職或損害人員負責清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